元代的“四级制”
“四等级制”是元代的一种法定等级制度。元朝开国皇帝忽必烈在元政权建立后,为巩固蒙古少数民族的统治地位,建立了这一制度。蒙古少数民族人数少,与汉族占多数,差距很大。
具体地说,四个阶层的人按降序依次是蒙古人、色木人、汉人(在中国北方地区)和南方人(前北宋(1127 - 1279)的人)。根据元朝统治者的想法,等级的顺序是基于蒙古人征服这些人的顺序。有历史学者说,这是一种心理暗示,越早臣服于蒙古人,社会地位就越高。
不公平的是,“四等级制”规定,在政治、法律和军事事务上,四个阶层的人受到不同的待遇。第一,实权主要掌握在蒙古人和色木人手中,朝廷官员中很少有汉族和其他三四等少数民族。第二,虽然所有阶层的人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,但与第一和第二阶层相比,第三和第四阶层的人必须参加更多的科目和考试问题,对他们来说更难。第三,第四级人受到不平等的法律待遇。犯同样的罪,不同的人会受到不同的惩罚。第四,蒙古人对汉族和南方人采取了严格的控制。这两个阶层被禁止拥有任何武器或饲养任何狗或鹰。
总的来说,“四等制”是一种政治压迫和民族分裂的国策。
-最后更新于2022年8月9日-